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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来源: 时间:2019-09-27 作者: 浏览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决定对2019年第六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建设的冯营子村城中村改造后窑回迁安置项目1#、2#、3#、13#、14#楼及车库基础灌注桩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25600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雒文新作出罚款1128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沧州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沧县建设的罗湖·四季花语项目11#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62788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名县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大名县建设的名隆世家(红郡豪庭)项目1#-3#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大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99761.93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该企业在沧州市建设的机动车检测电子设备生产制造项目产品实验车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80800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栋和直接责任人员刘泽政分别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石家庄高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该企业在无极县建设的理想城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灵寿县锦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资质开发建设案

  该企业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灵寿县开发建设了文体佳园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开发建设的顺德诚上诚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299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河间市建设的大川世纪城六期工程,施工现场大量土方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辛集市大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大羽孔雀城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职教中心宿舍楼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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