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省质量提升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资质动态管理、强化工作质量管理、加强市场行为管理等工作要求。
加强资质动态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测机构,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能力评测等形式,核查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对核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不再满足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撤回建议,并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设备、场所以及检测管理等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已有检测资质及动态核查结果,对机构既有检测人员自主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新进检测人员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强化工作质量管理
转变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承担重点工程检测任务的机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环节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检测工作现场的技术人员到岗、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查。
建立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每年对辖区内的所有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
严格落实检测信息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检测数据抽查,强化检测活动监管。要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过程、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
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鼓励各地利用二维码或智能芯片等信息化手段,对取样过程的人员、样品、取样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锁定和采集,实现对取、送样各环节的可溯源管理。
加强市场行为管理
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标情况,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24小时内报告。未按要求时限报告的,予以严肃查处。
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在工程所在地的检测人员、设备等应当符合要求,并及时告知当地市级主管部门。跨地区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当地有检测场所,该场所应取得计量认证或母公司计量认证涵盖该场所,同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外埠检测机构进冀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检测机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检测行业治理能力,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依法将检测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并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加强行业服务指导
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与服务,鼓励检测机构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引导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重视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发展,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