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公布
9月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从现在起,各地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处理机构的信息,一般质量问题应在受理之后60天内办结。今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将更规范。
各地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办法》明确,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最低保修期限也有了明确。比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温工程,为5年。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处理机构
房子出了质量问题,投诉渠道不畅通可不行。此次《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
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一般质量问题应在受理之后60天内办结
《办法》提出,一般质量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3个月,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3个月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此外,今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应纳入投诉处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和依法依规处理。
摘自 《江淮晨报》 2018.09.10 记者 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