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文件中涉及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的内容,调整为“股东认缴出资”。
二、文件中涉及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内容,调整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