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实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将现《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廊建市【2018】19号)、《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廊建法【2019】11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明确和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不需要备案,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国有资金投资招标项目,为了不泄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投标保证金按《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廊建法〔2019〕11号)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采用资格预审和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应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保证保险应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出、购买或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打印件)、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开标时提交相关原件。应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投标人只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电子材料即可。
三、《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合评标法的评分方法中“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招标人可择优选择参与评审投标人,其中“工程投资额”的“工程”指施工总承包工程,其“投资额”应以招标工程(标段)的最高限价为准。
对综合评估法的规定:“如果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多于15家(含)时,则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审”中“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指“通过初步评审且不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