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对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七类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介绍,条例设定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包括资源普查制度、保护名录制度、预先保护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保护名录制度即条例制定保护名录对象,设立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明确了传统风貌区的法律地位,有效地提高地方的保护积极性。此外,条例针对具有价值的保护对象设立了一年的预先保护期,预先保护期间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
近年来,很多历史文化资源打造成了热门旅游景点,张晓涛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历史文化资源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活化利用。张晓涛介绍,条例对如何实现“活化利用”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二是做好业态策划和旅游规划,区县政府应当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历史文化名镇等进行旅游开发的,相关部门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三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四是明确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方法,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摘自 《重庆晚报》 2018.07.27 记者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