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将对五类人群适当补贴物业费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区物业办启动2017年、2018年城市保障对象物业费补贴费用的统计核算工作。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保障对象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建国前老军人。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按照控制标准面积计算,所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区物业办将按照各区具体情况陆续开展统计核算工作。申报一旦开始,社区会在单元楼道等区域张贴相关通知,符合条件的人群需留意并凭相关认定材料到社区申报。
摘自 《哈尔滨日报》 2018.07.13 记者 刘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