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场可获补贴
7月4日,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为推进沈阳市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解决停车难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立体停车场投资建设,沈阳市出台《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政府补贴资金办法》,开始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实施专项资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立体设施(场);2.建设项目建设前列入我市停车建设年度计划;3.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已通过验收并已投入使用;4.已接入我市智慧停车平台;5.向社会公众开放。
补贴范围:已满足本小区需求,利用居住区内部和周边可利用场地,挖潜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社会单位利用内部场地或外部自有用地,增建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利用市政广场地下、绿地地下、待建土地、公共场地、临时空闲场地、拆违拆迁腾退空间,以及改造地下空间等,因地制宜挖潜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其他能节约土地资源,增加土地利用率,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
补贴对象:2018-2020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的企业,对社会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社会资本占投资额比例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各类公共立体停车设备,按照3000-8000元/车位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立体自行式停车楼或地下自行式立体停车库按照8000元/车位标准给予补贴。
市建委交通处相关人员介绍说,政府补贴资金实行申报制,申领补贴资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或者个人诚信档案。申领补贴资金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停车服务承诺,擅自将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挪作他用、改变使用功能、不向社会开放的,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严格审核。对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 《沈阳日报》 2018.07.05 记者 于海